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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的医疗救助办理流程等问题 发布时间: 2014-10-30 11:44:19
留言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现在咨询主要诉求有两个 (一)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二)是否还能享受其他社会救助。 1、 在崇左退伍军人医院住院的低保户患精神病的在凭祥市民政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是怎样?报销比例是多少?细则是什么?怎么办理? 2、低保户患精神病的患者这种情况能否有其他社会或政府救、补助方式?细则是什么?怎么办理? 静待答复!
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你咨询的医疗救助办理流程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救助申请办理流程
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凭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凭政办发〔2009〕138号第六章第十五条,患病需要救助的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或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的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和相片等,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报销医疗费用证明等。第七章第十六条 各镇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或主管单位在接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召集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同时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主要负责人再次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第六章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对各镇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或主管单位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各镇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或主管单位;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民政办或主管单位,由镇民政办或主管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二、低保户精神病人患者补助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凭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凭祥市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凭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三条 由公安、民政等部门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按照规定办理报销医药费用,剩余部分由民政全额救助,住院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监护人承担。
(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困难户,由民政局代缴。
(三)“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特困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剩余部分和住院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由民政全额救助。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生活救助,由监护人书面,村(居)委会审核签字,镇人民政府审查,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共同审批。
三、报销比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其获得的医疗救助金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的限制。

凭祥市民政局
2014年11月4日